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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时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五) 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五十七条 合理保证提供的保证水平低于绝对保证。受下列因素的影响,鉴证业务始终存在风险: (一) 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 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四) 大多数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五) 在获取和评价证据以及由此得出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 (六) 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具有特殊性。 第五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评估和控制鉴证业务风险。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具体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实施的证据收集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增强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以获取合理保证,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的基础。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具体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实施的证据收集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以获取有限保证,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的基础。 第五十九条 无论是合理保证还是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都需要运用鉴证技术和方法,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如果发现某些事项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产生疑问,注册税务师应当执行其他足够的程序,追踪这一事项,以支持鉴证报告提出的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 第八章 鉴证业务风险 第六十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风险,是指在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情况下,注册税务师提出不恰当结论或意见的可能性,通常体现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鉴证对象信息在鉴证前存在错报的可能性。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税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第六十一条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核程序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核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核程序,控制检查风险。 第六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实施审核程序,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核程序,控制重大错报风险。 第六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责任方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和评估鉴证对象信息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核程序。 (一)行业状况。包括所在行业的市场供求与竞争,生产经营情况、产品生产技术变化,行业财务状况以及其他关键指标和统计数据。 (二)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包括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活动,对开展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财政、税收、货币、贸易、环保等政府政策。(三)责任方的性质。包括责任方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以及相关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四)责任方税法遵从情况。包括是否了解和遵从国家税收制度及税收法律法规,对税收政策的变化是否在相关涉税活动中予以体现,是否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活动。(五)责任方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包括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重要会计制度的变更对责任方产生的影响。 (六)责任方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包括行业发展、开发新产品或提供新服务、业务扩张、新颁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等重大情况、事项、环境和行动对实现目标和战略产生的影响及经营风险,以及责任方应对经营风险的策略和措施。(七)责任方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包括关键业绩指标、业绩趋势、与竞争对手的业绩比较,内部收入分配政策及其它相关资料。(八)责任方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和对控制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了解责任方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和动态地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核鉴证过程始终。 注册税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程度。 第六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实施下列风险程序,以了解责任方及其环境。 (一)询问责任方管理层和内部其他相关人员,以获取对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有用的信息。 (二)实施分析程序,识别异常的交易或事项,以及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影响的金额、比例和趋势。 (三)实施下列观察和检查程序。1、观察责任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2、阅读由管理层和治理层编制的报告; 3、实地察看责任方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 4、追踪交易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 第六十六条 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从责任方外部获取的信息有助于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注册税务师应当实施其他审核程序以获取这些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利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获取的信息,包括评价控制设计和确定其是否执行时获取的审核证据,作为支持风险评估结果的审核证据。 第六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运用职业判断,针对已评估的鉴证业务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核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具体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 第六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鉴证业务风险确定下列总体应对措施: (一)向项目组强调收集和评价证据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必要性; (二)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核人员,或利用专家的工作; (三)提供更多的督导; (四)在选择进一步审核程序时,应当注意使某些程序不被责任方管理层预见或事先了解; (五)对拟实施审核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作出总体修改。 第七十条 注册税务师设计进一步审核程序,应当与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具备明确的对应关系。 在应对评估的风险时,合理确定审核程序的性质是最重要的。第七十一条 在设计进一步审核程序时,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风险的重要性; (二)重大错报发生的可能性; (三)涉及的各类鉴证对象的特征; (四)责任方采用的特定控制的性质; (五)注册税务师是否拟获取审核证据,以确定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纠正重大错报方面的有效性。 第七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恰当选择实施实质性方案和综合性方案。 实质性方案,是指注册税务师实施的进一步审核程序,以实质性程序为主。综合性方案,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实施进一步审核程序时,将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结合使用。无论选择何种方案,注册税务师都应当对所有与错报风险相关的鉴证对象信息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第七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核程序的性质,是指根据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确定进一步审核程序的目的和选择审核程序的类型。 进一步审核程序的目的,包括通过实施控制测试以确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进一步审核程序的类型,包括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第七十四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税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 (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审核证据。 第七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控制测试的性质选择适当类型的审核程序,确定控制测试的时间和范围,以获取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核证据。 第七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应当包括下列与涉税鉴证对象信息相关的审核程序: (一)将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纳税资料与所依据的会计记录、会计处理账表相核对;(二)核查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作出的重大会计分录、会计处理和其他会计调整。(三)将涉税鉴证对象信息与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核对,确认各类涉税资料合法性与完整性。第七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核程序的时间,是指注册税务师何时实施审核程序,审核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 在确定何时实施进一步审核程序时,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控制环境;(二)何时能得到相关信息;(三)错报风险的性质;(四)审核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第七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核程序的范围,是指实施审核程序的数量,包括抽取的样本量,对某项控制活动的观察次数等。 在确定进一步审核程序的范围时,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三)计划获取的保证程度。第七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制定下列审核程序,识别、评估和应对舞弊导致的鉴证业务风险。 (一)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通过询问、运用职业判断和分析程序,以获取舞弊导致的鉴证对象重大错报风险所需的信息;(三)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度,确定针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四)针对评估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核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属于特别风险,注册税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九章 业务工作底稿 第八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提供证据支持鉴证报告,并证明已按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第八十一条 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税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 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进行判断,注册税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 第八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将鉴证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大事项记录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工作底稿,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制定的鉴证计划,实施的鉴证审核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提出的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作出的记录。 第八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及时编制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 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鉴证报告的基础; (二) 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本准则及其有关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第八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编制的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当使未曾接触过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 (一) 实施的鉴证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 实施审核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证据; (三) 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第八十五条 在确定鉴证业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实施审核程序的性质; (二) 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 在执行鉴证业务和评价审核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 已获取审核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 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 当从已执行的鉴证业务或获取审核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 使用的审核方法和工具。 第八十六条 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鉴证业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执行鉴证业务的总体策略及具体审核工作计划安排; (二) 审核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概要及其往来信件,重要问题备忘录; (三) 管理层声明书及被审核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 (四) 与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五) 执行鉴证业务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摘要或复印件; (六) 审核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表证单书,包括分析表、明细表、核对表、台账、单据、询证函、回函等; (七) 鉴证业务的执行人员、复核人员,以及完成审核工作的日期和复核工作的日期、范围。 第八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将下列内容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 (一)项目组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鉴证对象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的讨论,以及得出的重要结论; (二)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对委托方及其环境各个方面的了解要点、信息来源以及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 (三)根据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识别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特别风险和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对相关控制的评估。 (四)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联系;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和结果。
第八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对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 安全保管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并对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密; (二) 保证鉴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 便于对鉴证业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四) 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第八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鉴证业务工作底稿整理归档。 鉴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出具鉴证报告之日起90天内。 如果注册税务师未能完成鉴证业务,其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鉴证业务中止之日起90天内。 第九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出具鉴证报告之日起,对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如果注册税务师未能完成鉴证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鉴证业务中止之日起,对该项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第九十一条 在审核鉴证报告日后,如果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税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审核程序,或导致注册税务师得出新的结论,注册税务师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核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 (三)对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审核鉴证报告日后发现的与已审核的鉴证对象信息相关的,且在鉴证报告日之前已经存在的事实,该事实如果被注册税务师在鉴证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鉴证报告。 第九十二条 在完成最终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归整归档后,注册税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第九十三条 在完成最终鉴证业务工作底稿整理归档后,如果发现确需修改现有工作底稿或增加工作底稿内容的,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税务师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 修改或增加工作底稿内容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 修改或增加工作底稿的具体理由; (三) 修改或增加工作底稿对鉴证报告产生的影响。 第十章 鉴证报告 第九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 第九十五条 鉴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 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 (二) 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 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审核鉴证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四) 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 简要评述与鉴证对象信息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 简要评述获取的鉴证对象信息、各类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3. 简要陈述鉴证事项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职业判断的情况。 (五) 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 (六) 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七)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八) 报告日期。鉴证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税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涉税资料的责任且已批准涉税资料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涉税鉴证事项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日期。 第九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务师应当根据审核鉴证的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发表意见,出具含有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 第九十七条 鉴证报告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二)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三)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四)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第九十八条 如果认为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见附件2): (一) 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纳税资料及会计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二) 注册税务师已经按照本准则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三) 注册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金额。 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 第九十九条 如果认为涉税鉴证事项总体上符合法定性标准,但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见附件3): (一) 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二) 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三) 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并对不能确认具体金额的部分涉税鉴证事项予以说明,提请预期使用者决策。 第一百条 如果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见附件4)。 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并说明涉税鉴证事项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 第一百零一条 如果发现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责任方治理层、管理层沟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见附件5)。 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并说明持否定意见的理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行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税务、会计、审计或其他事项的,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一百零三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的涉税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业务不适用本准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受托方):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涉税鉴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完成时间: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2)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委托人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委托人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委托费用的,应按约定金额 %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鉴证。 2、乙方应当制定合理计划和实施能够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审核程序,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3、乙方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3)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程序。 3、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属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约定事项的收费 (一)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委托事项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二)上述费用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 日内预付业务费用总额的 %;其余费用按 方式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款第(一)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项目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业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 (五)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鉴证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业务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鉴证报告一式 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删减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审核鉴证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核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约定事项的终止 (一)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付出的劳动收取合理的费用。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均可选择如下一种解决方式: 1、提交 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所长:(签名或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附件2: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对贵单位XX年度(或期间)的XX涉税鉴证事项进行审核。贵单位的责任,对所提供的与XX涉税鉴证事项相关的涉税资料、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XX涉税事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涉税鉴证基本准则》及《XX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XX涉税鉴证事项的审核情况 (一)简要评述与XX涉税鉴证事项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XX涉税鉴证事项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有关证据、事实及涉税金额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我们认为,我们已按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作出鉴证结论提供了依据。 二、鉴证结论 经对XX涉税鉴证事项进行审核,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我们认为: 贵公司XX涉税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纳税资料及会计资料遵从了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金额。鉴证结论如下: 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及说明详见附件。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XX涉税鉴证事项审批之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涉税鉴证事项具体情况及其说明。 3、涉税鉴证事项审核表。 4、涉税鉴证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