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被授予“自治区先进社会团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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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尤其在确定的证据收集的程序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鉴证业务风险以及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制定的计划和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第四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制定涉税鉴证业务工作计划,以确保有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涉税鉴证业务计划包括总体审核策略和具体审核计划。总体审核策略的制定包括确定涉税鉴证业务的审核范围、明确业务工作的目标,以及计划审核的时间安排和实施规划。具体审核计划包括拟执行的审核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实施风险控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十五条   工作计划的性质和范围因责任方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以及注册税务师的相关经验等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制定涉税鉴证业务工作计划时,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业务约定条款;

(二)鉴证对象特征和既定标准;

(三)鉴证业务的实施过程及收集证据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四)了解责任方及其环境并评估鉴证业务风险;

(五)对涉税鉴证业务项目组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包括专家参与的性质和范围。

第四十六条   制定涉税鉴证业务工作计划不是一个孤立阶段,而是整个鉴证业务中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由于未来预期事项、业务情况变化或获取证据等因素,注册税务师可能需要在业务实施过程中修订总体审核策略和具体审核计划,进而确认进一步实施审核程度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税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第四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应对可能存在的执业风险。

(一)                   鉴证业务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但注册税务师应当评价作为证据信息的可靠性,包括评价与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控制的有效性。

(二)                   在执业过程中,如果已识别文件的记录可能是伪造或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税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三)                   在执行鉴证业务的过程中,注册税务师不能以责任方的声明替代应当获取的充分、适当的证据,不应将发现的舞弊视为孤立发生的事项,还应考虑是否存在更大的执业风险。

(四)                   在执业过程中,如果发现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证据不一致时,注册税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核程序。

(五)                   在执业过程中,如果发现责任方的某项声明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时,注册税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并对责任方作出的其它声明的可靠性引起警觉。

(六)                   注册税务师应当结合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其他证据,慎重考虑责任方对询问所作答复的合理性,以及提供的其他信息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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