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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方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所有权结构近期发生变动; (五) 责任方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发生变化; (六) 与鉴证业务密切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规定发生较大变化; (七)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 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所称的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 标准可以是正式的规定,如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政府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团体公开发布的标准;也可以是某些非正式的规定,如单位内部制定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公开发布的正式规定,注册税务师通常不需要对标准的适当性进行评价,而只需评价该标准对具体业务的适用性。 对属于非正式规定的,注册税务师使用时,应首先对该标准本身的适当性加以评价。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应当首先遵从法定性标准。 法定性标准是评价或计量涉税鉴证对象的根本标准,包括国家税收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行政性法规;税收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与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不相冲突的公开发布的正式规定,如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在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需要选择适当的标准。 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所有特征: (一) 相关性: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 (二) 完整性:定量的标准不应忽略业务环境中可能影响得出结论的相关因素; (三) 可靠性:可靠的标准能够使能力相近的注册税务师在相似的业务环境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 (四) 中立性: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 (五) 可理解性:可理解得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 注册税务师基于自身的预期、判断和个人经验对鉴证对象进行的评价和计量,不构成适当的标准。 第三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首先考虑运用于具体业务法定性标准的适用性。 第三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还应当考虑适当的标准在具体鉴证业务中的适用性,并运用职业判断,评价所有标准各项特征的相对重要程度。 采用标准的类型不同,注册税务师为评价该标准对于具体鉴证业务的适用性所需执行的工作也不同。 第三十九条 标准应当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以使预期使用者了解鉴证对象的评价或计量过程。标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供预期使用者获取。 (一) 公开发布; (二) 在陈述鉴证对象信息时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三) 在鉴证报告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四) 常识理解,如计量时间的标准是小时或分钟。 第七章 证据 第四十条 本准则所称的证据,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为了得出鉴证结论或提出鉴证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 第四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涉税鉴证业务,获取与鉴证对象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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