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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事项的变更; (七) 约定事项的终止; (八)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九) 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十) 其他事项的约定; (十一) 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责任方的责任与义务,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及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受托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涉税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 (四)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不得授意委托方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确保受托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六)为受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七)治理层、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鉴证事项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八)按约定及时支付委托费用; (九)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核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受托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责任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受托方的责任与义务,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应当严格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鉴证; (二)制定合理计划和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 (三)按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四)有责任在鉴证报告中指明委托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注册税务师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五)注册税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六)由于过错导致责任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在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中列明下列内容: (一) 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税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 (二) 与审核涉及的委托方、责任方工作的协调; (三) 预期向被审核单位提交的其他函件或报告; (四) 在其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对与前任注册税务师沟通的安排; (五) 注册税务师与委托方、责任方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与责任方签订长期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但出现下列情况,应考虑重新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一) 有迹象表明被责任方误解鉴证业务的范围和目的。 (二) 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三) 责任方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责任方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所有权结构近期发生变动;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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