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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相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 第四章 业务承接 第二十条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税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及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 (一) 鉴证对象适当; (二) 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三) 注册税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四) 注册税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达,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五) 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向责任方获取书面声明,以明确责任方对鉴证对象的责任。如果无法获取责任方的书面声明,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 (一)承接业务是否适当,法律法规或合同中是否明确了相关责任; (二)如果承接业务,是否在鉴证报告中披露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拟承接的业务不具备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鉴证业务所有特征,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时,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可以提请委托人将其作为非鉴证业务(如涉税服务或其他服务业务),以满足预期使用者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对已承接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不应当同意变更业务。如果不同意变更业务,被审核单位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鉴证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并考虑是否有义务向责任方治理层或管理层说明解除业务约定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当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注册税务师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该项业务。如果变更业务引起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注册税务师应当与责任方就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修改后的业务约定条款出具报告。 第五章 业务约定书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在鉴证业务开始前,与责任方就鉴证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见附件1),以避免双方对鉴证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如果责任方不是委托人,在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前,注册税务师应与委托人、责任方就鉴证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约定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鉴证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鉴证事项和范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报告的出具和使用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责任方的不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一) 委托事项。包括说明业务性质、具体内容、委托目的、审核的范围及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工作安排和出具鉴证报告的时间要求; (二) 责任方的责任与义务; (三) 受托方的责任与义务; (四) 约定事项的收费,包括明确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五) 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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