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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时,注册税务师可能无法获取此类书面声明。 第十二条 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预期使用者通常是税务机关或者责任方,也可能是其他组织或人员。责任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注册税务师可能无法识别使用鉴证报告的所有组织和人员,尤其是在各种可能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时。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与委托人鉴订的业务约定书识别预期使用者。 在可行的情况下,鉴证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明确为所有的预期使用者。 第十三条 在可行的情况下,注册税务师应当提请预期使用者或其代表,与注册税务师和责任方(如果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还应包括委托人)共同确定鉴证业务约定条款。 无论其他人员是否参与,注册税务师均应当负责确定鉴证业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对鉴证业务中发现的、可能导致对鉴证对象信息作出重大修改的问题进行跟踪。 第十四条 当鉴证业务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时,注册税务师应当考虑在鉴证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 第三章 鉴证对象 第十五条 本准则所称鉴证对象,是指与鉴证业务相关的资料、证据、状况、行为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涉税事项。 第十六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注册税务师应当选择适当的鉴证对象,并按照既定标准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以避免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错报。 第十七条 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一) 当鉴证对象为纳税申报、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或税前扣除时,鉴证对象信息是纳税申报表、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或税前扣除申报表及其相关资料。 (二) 当鉴证对象是征纳双方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纳税相关数据时,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是鉴别争议的相关文件资料或证据。 (三) 当鉴证对象为某种系统和过程时(如企业内部控制),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关于其有效性的认定。 (四) 当鉴证对象为一种行为时,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对该行为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明。 (五) 当鉴证对象表现为物理、化学或生物特征时,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有关说明鉴证对象物理、化学或生物状态的文件、资料或证据。 第十八条 鉴证对象具有不同特征,可能表现为定性或定量、客观或主观、历史与预测、时点或期间,这些特征将对下面方面产生影响: (一) 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准确性; (二) 环境的说服力。 鉴证报告应当说明与预期使用者特别相关的鉴证对象特征。 第十九条 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鉴证对象可以识别; (二) 不同的组织或人员对鉴证对象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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