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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必要的涉税服务程序基础上,对涉税事项需要向委托方提交的反映其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清晰、准确地对涉税服务业务的程序、内容和结果进行陈述,出具的报告不得存在歧义或引起误导。 第二十七条 报告应当由注册税务师和其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签章后,由税务师事务所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方。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涉税服务事项+报告”。 (二)收件人。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涉税服务的委托人。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引言段。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约定事项的业务性质,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服务以及服务的原则和依据等。 (四)服务过程及实施情况。 (五)专业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情况提供服务结果和涉税专业意见。 (六)当注册税务师不具有独立性时,说明这一事实。 (七)报告的要素还应当包括:由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注明报告日期。 第五章 业务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工作底稿,是指注册税务师在执行涉税服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如实反映涉税服务程序的实施过程和有关情况,包括与出具涉税服务报告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 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执业注册税务师为承揽、规划、控制和管理整个涉税服务项目所形成的内部工作记录。 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执业注册税务师在涉税服务业务实施阶段为执行具体涉税服务程序所形成的内部工作记录。 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执业注册税务师为形成涉税服务结论所获取、整理的各类备查性质的证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编制的业务类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基本要素: (一)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名称或类型; (二)涉税服务的对象; (三)涉税服务基准日; (四)索引号及页次; (五)执行约定程序的相关记录; (六)编制人姓名及编制日期; (七)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日期;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编制工作底稿,应当做到资料完整、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第三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编制的工作底稿,应当由有关业务负责人进行复核,形成必要的复核记录,并由复核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 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注册税务师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涉税服务档案进行妥善管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况外,执业注册税务师在未征得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认可或准许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中含有的保密性资料和信息: (一)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查阅;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或协会按规定程序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 (三)税务机关因纳税检查或其他涉税需要,对工作底稿进行的查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服务以外的其他相关服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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