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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事项;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约定事项的收费; (五)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七)约定事项的终止;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九)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项的约定。(见业务约定书的参考文本) 第三章 涉税服务程序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服务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涉税服务程序。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程序通常包括: (一)明确涉税服务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涉税服务工作计划; (四)收集与约定业务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五)采用询问、观察、比较、验算、测试、调查、评估、函证、分析等方法按约定内容开展服务工作; (六)编制和提交涉税服务报告; (七)代委托人制作相关涉税文书、代委托人办理各项涉税业务; (八)记录重大事项; (九)业务工作底稿归档。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约定事项选择执行服务程序。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制定涉税服务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涉税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服务业务的复杂程度、重要性以及服务的时间和范围确定涉税服务总体计划和具体工作计划的详略程度。 第十七条 当约定事项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时,注册税务师应当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并对工作计划及其重大更改事项作出纪录。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服务业务,由于受到限制无法完整实施工作计划、执行服务程序,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决定继续执行涉税服务业务或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 (一)所受限制是否对依法进行涉税服务业务构成重大影响; (二)注册税务师是否能够通过调整涉税服务工作计划,采取必要措施确信涉税服务结果不受影响。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决定继续执行涉税服务业务,应当调整涉税服务工作计划,采取必要措施确信所受限制不影响涉税服务结果。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决定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委托方等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排除上述限制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当终止涉税业务,解除业务约定书。 第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了解客户的业务和经营情况,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惯例。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了解客户约定涉税事项的交易性质、涉税资料及相关会计记录的形式和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 注册税务师通常利用以前经验、查阅文件记录或询问客户的相关人员,获取对这些事项的了解。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对提供的涉税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评价,必要时,要求客户管理层提供补充信息。 如果客户管理层拒绝提供补充信息,注册税务师应当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并告知解除业务约定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注意业务约定事项是否存在明显的重大错报。 如果注意到存在重大错报,注册税务师应当尽可能与客户就如何恰当地更正错报达成一致意见。如果重大错报仍未得到更正,并且认为涉税信息及其结果可能存在误导,注册税务师应当解除该项业务约定。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获取管理层提供恰当涉税信息责任的书面声明。该声明还应当包括管理层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及已向注册税务师完整提供所有重要且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记录重大事项,建立业务工作底稿,以证明其已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涉税服务业务。 第四章 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所称涉税服务报告,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遵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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