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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反映》2006年第十七期(总第一О七期),刊登了《上海市国、地税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一文,本期《新税协通讯》予以刊发。

 

上海市国、地税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涉税中介行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作用,不断加强对其在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活动的监控和管理,上海市国、地税局近日联合发文,对进一步促进本市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问题提出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首先强调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涉税中介业发展的必要性。关于依法支持涉税中介业的规范发展,《意见》指出:(一)要发挥政策导向,积极营造发展环境。税务机关在推出重大税收政策或对重大税收政策实施调整前,可约请部分涉税中介行业人员举行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二)要依法规范审批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税务师事务所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跨地区、跨行业重组或者联合,引导本市在行业中排名前列的税务师事务所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塑造税务师事务所品牌,提升本市涉税中介行业的综合竞争力。(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跨区域经营,拓展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应当承认。(四)要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采用集团化的运作方式,依法单独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进一步拓展业务。(五)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具体税收事务的处理同税务机关的意见产生分岐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涉税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意见的陈述。

关于涉税中介行业的业务范围,《意见》指出:(一)根据总局第14号令等文件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涉税服务业务包括: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帐记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二)根据总局第1314号令及本市相关文件规定,可以从事的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清税鉴证,等等。

在有利于监管的前提下,市局将积极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质量过关、信誉优良的涉税中介机构开展涉税培训、涉税鉴证、涉税审计,以及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落实的核查等业务。

关于依法加强对涉税中介行业业务活动的监管,《意见》重申:(一)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未经批准设立的代理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二)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的办公地点、人员、经费等必须彻底分离,不准在税务机关的办税场所或办公场所设置税务代理窗口或柜台。(三)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准转移,并不得利用职权为税务师事务所指定客户。(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在依法支持涉税中介行业的同时,要加强对涉税中介行业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

《意见》最后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涉税务中介行业的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上海财税”网站等各种载体,将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的原则、制度、规定、以及代理的范围等内容向社会公告;要及时将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的名单、规模、业绩等基本情况张榜公布并告知纳税人,逐步构建有利于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信息沟通,做到服务到位、指导有据、协调有方、监督有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针对指定代理、强制代理等违规行业,要一查到底,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各单位稽征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涉税中介行业的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切实解决行业管理断层,工作脱节的问题。涉税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做好行业指导和自律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包括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反不正当竞争规则、业务操作指南、税收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在内的各项执业工作制度;规范涉税业务工作底稿,加强对注册税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鼓励从业人员报考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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