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税协通讯 第三期 (总第50期) 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编 2007年4月11日
1编 者 按1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07年第四期、第七期《信息反映》,刊登了《广东省召开注册税务师协会一届四次理事会暨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和《中税协李永贵会长在沪召开座谈会并会见顺访上海市税协的骆大卫先生》的报道,两期信息所反映的情况,与新疆注税行业的实际有相近之处。现将以上两期《信息反映》摘要刊发,请参阅。 中税协2007年第四期《信息反映》摘要—— 广东省召开注册税务师协会一届四次理事会暨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一届四次理事会暨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07年3月14日至15日召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李永贵应邀出席大会并讲话。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永恒参加会议,并代表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领导小组及广东省国、地税局祝贺并讲话。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楚潮到会讲话。广东省民政厅代表到会祝贺。 会议结束后,中税协领导李永贵与广东省税协领导陈胜生、高峰等专门召开座谈会,就注税行业执业的业务准则、工作底稿的具体操作等问题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共同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座谈中反映了如下几个问题: 1、关于贯彻总局“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纳税申报涉税鉴证业务准则”问题。总局国税发[2007]9、10号文的下发执行后,尚须对这两类鉴证业务提供技术操作指引,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并进行业务培训,相应明确会计报表真实性的确认和法律责任,以及解决全国普遍存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异地执业的地域管理限制等,希望总局尽快明确。 2、关于增强涉税鉴证业务的刚性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中介涉税鉴证业务正逐步确立和开展,部门规章陆续出台,为涉税中介服务业务的拓展提供了良好条件,但要强化涉税鉴证业务的刚性。因为这样业务尚不是法定业务,有关文件中仅用“可以”的提法,形成有义务无权力;外资企业也应明确可做此类业务。建议对《征管法》实施细则尽快加以修订。 3、关于涉税鉴证业务的拓展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指示精神,税务中介服务业务中的涉税鉴证业务须进一步拓展。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企业纳税评估、股权转让(空白领域)、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资产转让及重组并购鉴证等。 4、关于行业自律建设问题。我国注税行业正处在快速发展的黄金期,把行业业务做精、做大、做强是行业发展目标之一。在行业内部,须在制度及机制上加快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步伐。一是要通过事务所自身努力,加强事务所的内控制度和机制建设,防止执业风险。二是中税协应当通过调研,指导地方税协及事务所共同完成与“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相配套的课题研究和自律体系建设。拟定事务所的等级评定、诚信奖惩、风险防范、权益保护等方面规范可行的、科学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技术标准,促进事务所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注税行业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注税行业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 5、行业信息共享问题。为了适应注税行业执业不断拓展的形势要求,在信息社会条件下,须加快注税行业信息共享步伐。中税协应当与总局管理中心协调,提出行业信息共享规划和需求方案,尽快构建注税行业全国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地方税协、省管理中心与中税协、总局管理中心全国联网,促进全行业信息共享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对有用信息的需求。 中税协领导对座谈会中反映的问题十分重视,拟准备在听取其它地方协会的意见后,结合落实中税协2007年的工作要点,进一步研究,作出部署。 中税协2007年第七期《信息反映》摘要—— 中税协李永贵会长在沪召开座谈会 并会见顺访上海市税协的骆大卫先生 2007年3月23日下午,中税协李永贵会长和上海市税协会长周杏英会长共同主持召开加强行业建设和规范执业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是上海市税协在沪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管理中心主任,以及上海青瑞、国瑞等10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座谈会涉及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如下: (一)关于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展及规范工作底稿问题。最近总局以国税发[2007]9号和10号文下发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涉税鉴证业务准则》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涉税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两个准则)。这两个准则对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提供了依据,是事务所贯彻落实总局13号令、14号令规定鉴证业务的执业要求。但是,要确保落到实处,需要在基础环节有规范的执业指南和工作底稿。最近,上海市税协组织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作了初步研究,推出有关报告,准备进一步征求意见,进行完善。江苏省和广东省税协在这方面也有不少实践尝试和经验。希望中税协牵头,尽快组织有关地方税协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完善及规范相关的执业指南和工作底稿,以便早日在全国推行。 (二)关于市场准入问题。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涉税服务中介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事务所的人才需求压力增大。而现在注册税务师考试门槛太高,难以补充专业人才需求,加之随着事务所原有业务骨干的老化,对事务所执业质量和效率有一定的影响。为了适应行业职业人才需求,希望总局和中税协积极向有关部门呼吁,放宽准入规定,尽快解决人才准入难的问题。 (三)关于积极贯彻落实总局有关注税行业发展的文件精神问题。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注税行业的发展极为关心和支持,先后发出若干文件规定。各省级税务机关执行力度较大,但地市级税务部门落实不够,甚至不传达、不下发文件;有的地方甚至担心影响税务部门行风评比,不予宣传,已成为制约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浙江省税务机关对行业发展有正确的认识,先后发文明确了涉税鉴证业务必须由税务师事务所做的规定,应予肯定和宣传表彰。 (四)关于增强涉税鉴证业务的刚性和宣传问题。依法支持注税行业规范发展,总局虽然发了13和14号令,但是各省对有关规定和精神理解不一。有的省规定了可做业务;有的省虽然发文,但刚性不足,事务所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希望总局与中税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首先必须提升系统内人员的认识,统一到总局的文件精神上来。对总局的文件规定等,省级税务机关要负责检查地级以下税务机关的落实情况,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规范执业。 (五)关于建立执业风险保障制度问题。根据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出现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情况,各地办法不一。有的建立了风险基金;有的参加了商业保险,但并不普遍。鉴于风险基金扣除比例有限,建议中税协继续研究并与保险部门协商,推进涉税商业保险机制及有关制度的建立,确实减轻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的压力。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