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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税发〔200619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地税系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区局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
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自治区地税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地税系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行为。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代征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第二章 “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第三条  “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规定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二、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按代征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
三、委托金融机构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比例
凡由金融机构代开税票,按照税务机关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征的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企业的税款,可按照代征税款的1%支付手续费。
四、委托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照代售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

第三章 “三代税款手续费的预算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地税系统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自治区地税局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地税局、公安厅、财政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45号)有关规定,各地(州)、县(市)地税部门同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办公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应支付的手续费,由各地(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
第五条  各地(州)、县(市)地税部门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按照《自治区地税系统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程序和要求向自治区地税局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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