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字轨文号】新国税办〔2005〕633号 【颁布日期】200510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63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