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被授予“自治区先进社会团体”称号
你当前所在位置:首页>税收法规>正文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字轨文号】新国税办〔2005633
【颁布日期】200510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有关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633.DOC

 

版权所有 < 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 > E-mail:xsxbgs@163.com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民主路79号三楼 邮政编码:830002 联系电话:0991-2837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