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的通知
【字轨文号】新国税办〔2005〕621号 【颁布日期】2005101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62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