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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的通知

【字轨文号】新国税办〔2005621
【颁布日期】2005101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6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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