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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试 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代理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明确执业人员职责和操作规程,降低职业风险,根据《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制定新疆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条 执业质量控制是为确保税务代理执业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的要求,是税务代理业务的各个环节,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三条 税务代理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代理关系确立应签订委托协议。协议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税务代理协议约定事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代理有关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税务代理受托方必须是法人行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三)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经双方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协议如需变更,须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如有违约按法律程序诉讼。 (四)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使用《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中规定的“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本。 第四条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代理业务,应按照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做到以下要求: (一)税务师事务所应视委托事项的情况指派执业人员承担受委托业务。 (二)根据税务代理业务的需要,可由项目负责人编制代理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所长批准后实施;代理计划按照《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内容编制; (三)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纳税资料,对纳税情况进行核实. (四)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代理业务实施过程中,不得接受委托人授意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委托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应及时向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五)税务代理相关资料、涉税文书等,经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双方印章; (六)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其出据的所有文书,应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税务代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要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根据代理项目编制相应的工作底稿; (二)工作底稿的内容按照《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编制; (三)工作底稿要内容完整、规格规范、索引连续、标识一致、数据和勾稽关系正确、说明明确、结论准确; (四)工作底稿要做到逐级复核,复核人员应在工作底稿上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出具的税务代理工作报告,要做到以下要求: (一)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委托人提供的数据和事实为依据,出具代理工作报告。委托人对代理事项不要求出据代理报告的,应保存完整的代理工作底稿; (二)代理工作报告应根据代理项目分别编写,其主要内容按照《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编写。 (三)代理工作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规格规范、逻辑性强、结论明晰、附件齐全。 (四)税务代理工作报告按照《新疆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工作报告三级审核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出具税务代理工作报告,由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 第七条 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按照《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管理,按《新疆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具体职责由各税务师事务所自行制定。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实施税务代理业务的操作规程和罚则,由各税务师事务所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税务代理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由各税务师事务所自行制定办法,并认真落实。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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