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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工作报告三级审核制度 (试 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为了提高税务代理执业质量,避免工作失误,防范职业风险,根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和《新疆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正确的纳税数据和事实为依据,形成代理意见,出具税务代理工作报告。 第二条 税务代理工作报告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就其代理事项的过程、结果出具的书面报告,包括审核意见、鉴定结论、证明、意见书等。 第三条 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应根据代理项目分别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委托人名称; (三)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政策依据; (四)代理过程; (五)存在问题及调整处理的意见或建议; (六)代理结论及评价; 代理机构及有关责任人盖章、签字; 第四条 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实行三级审核制度。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审核;部门经理为二级审核;所长(经理)为三级审核。 第五条 一级审核是对执业人员代理的涉税事项进行逐项详细的审核,其要求是: (一)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是否表述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适当、确凿; (三)工作底稿的填写是否完整; (四)工作底稿的记录、审核标识是否清晰; (五)工作底稿的构稽关系是否清晰; (六)工作底稿的整理归类是否适当; (七)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是否正确; (八)实物、现金、有价证券是否进行了盘点和抽查; (九)往来账项是否进行了账龄分析和重点抽查; (十)为委托单位代为编制的资料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和形成了相应的审核记录; (十一)审核结论、评价和判断是否准确有据,代理建议是否适应; (十二)出具的报告印章是否齐全。 第六条 二级审核是对项目负责人一级审核的重要事项进行审核,其要点是: (一)审核程序的实施是否实现审核目标; (二)审核项目之间的衔接是否合理正确,是否存在漏审项目; (三)项目审核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对缺少的证据是否进行了补充取证; (四)项目负责人是否对执业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指导和监督; (五)所有调整项目或未调整项目是否恰当; (六)审核意见是否恰当,与披露的事项是否一致; (七)对代理工作报告及报表附注内容的审核,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的要求。 第七条 三级审核是在前两级审核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的审核,其重点是: (一)代理协议约定事项是否已实现; (二)审核程序的实施是否恰当; (三)重点审核范围的测试是否充分准确; (四)重点审核依据是否真实; (五)审核意见是否恰当,代理报告是否规范,对重大审核证据的分析和结论是否提出明确意见; (六)审核过程是否存在重大遗漏问题; (七)对有可能影响代理工作报告结论和可能产生职业风险的因素发表意见; 第八条 税务代理工作报告三级审核,产生的文字资料、数据、报表等,要有记录并保存完整。 第九条 三级审核完成后,方可出具税务代理工作报告。逐级审核人员对其审核事项负责。 第十条 本制度由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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