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被授予“自治区先进社会团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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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业务

档案管理办法

(试   行)

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代理业务档案的管理,保证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工作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实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是指能够如实的记载税务代理业务始末,保存计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

    第三条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税务代理工作底稿、重要文字记录、各类财务报表、涉税报表、核对表等;

(二)在税务代理过程中所出具的各类审核意见书、代理报告、说明书等;

(三)与委托人商谈的委托代理业务或与税务机关商谈的税收业务形成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资料;

(四)委托人基本情况的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税务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代理资料按要求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代理业务档案应当本着谁代理谁立卷的原则,实行一户一档,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档案案卷装订前,应全面检查全卷的文字资料,去掉重复或者无关的材料,补充漏缺材料,并按照《档案法》的规定进行整理。

第六条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案卷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一)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二)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种财务报表、涉税报表、核对表等;

(三)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审核意见书、涉税证明、执业人员代理服务记录等;

(四)其他有关代理业务资料;

    第七条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一名领导分管,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严守档案保密纪律,保护档案完整、安全;

(二)实施档案的及时归档,严格接收登记手续,负责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税务代理业务档案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税务师事务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档案室。

第八条  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做好税务代理业务档案的鉴定工作;税务代理业务档案分长期档案和当期档案,保管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五年。

第九条  建立档案资料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集、保管、销毁的情况及时统计;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储案卷说明、鉴定报告、交接凭证等信息。

第十条  建立健全档案的调阅和保密制度。调阅税务代理业务档案须经税务师事务所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批准,调阅时对代理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及有关内容保密。

第十一条  复制档案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建立复制档案的记录,复制时对原始档案不得涂改、勾画、拆散。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内容的重要程度和保管期限,每年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和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处理。

第十三条  税务代理业务档案的销毁,按照《档案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代理业务档案管理,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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