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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疆税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税务代理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疆税务师事务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税务代理行业关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正确进行各项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岗位要分设,做到职责明确,廉洁自律,严格执行财务纪律;要制定财务开支标准、审批程序和权限,并严格执行。除正常经费外,开支在万元以下(含)由财务管理负责人审批,开支在万元以上经有关会议决定。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财务实行民主管理,坚持真实合法、厉行节俭、先预算后开支的管理原则,要按规定向股东会、董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确认。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分部的业务收入要纳入本所的财务统一核算。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行业管理机构真实上报财务会计报表(纸质和软盘),不得以任何手段隐匿、转移收入。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和经费。 (一)根据中税协《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当年度代理业务收入总额的2%提取会费,并按时足额向注册税务师行业协会交纳。 (二)按代理业务收入总额的10%提取职业风险基金计入管理费用,风险基金达到注册资本时不再提取,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根据《公司法》和税务师事务所章程规定提取共同基金。 (四)按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社会保险费、福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等各项应提取的经费。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主营业务成本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差旅费、交通费、租赁费、邮电通讯费、办公费、培训费等,由各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按有关规定自行规定。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建立严格合理的内部分配制度,要做到多劳多得和激励员工积极性;在纳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基金前,不得分配股利。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要建立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折旧费,结合事务所的实际,建立固定资产名称、型号等数量明细帐、卡片。加强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维护、管理。定期对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帐面价值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财会人员对本所的财务活动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股东离开本所,其股份自离开之日应予以转让,受让人必须是注册税务师。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发生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税务代理管理机构对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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