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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税务代理执业人员职业守则 (试 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为了规范税务代理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水准,根据《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制定新疆税务代理执业人员职业守则。 第一条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要注重思想理论学习,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坚持为委托人诚信服务的宗旨。 第二条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代理行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税务代理业务知识,熟悉和掌握税收知识、财会知识、法律知识、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四条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公民道德;廉洁自律,不得在税务代理执业中谋取私利;不得在两个(含)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五条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第六条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要尊重同行,平等协作,共同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诋毁、中伤同行。 第七条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要坚持诚信优质服务的宗旨,竭诚为委托人服务,认真按税务代理协议约定的事项开展涉税服务。 第八条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保守委托人的经营秘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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