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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新税协)固定资产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新税协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新税协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税协固定资产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制度及《新税协财务管理办法》,强化管理,明确责任,物尽其用,厉行节俭,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二年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应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新税协固定资产管理由秘书长负责,其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制度。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维修、更新、处置等事项的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清理、验收、登记、建帐、建卡管理。 (三)负责固定资产维修和保养的具体实施。 (四)向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报告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保养、维修、处置,年初要制定计划,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按计划执行;固定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条 新税协会计人员负责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目,并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第八条 购置、保养、维修、处置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元以下(含),由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按计划执行;价值在5000元以上经会长办公会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固定资产开支费用的报销由经办人签字,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验收登记并签名后,按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应按计划调配,使用人应办理领用登记签名手续,保管的固定资产要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人员调动应严格履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丢失损毁,使用人应及时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或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的。 (二)不如实登记资产,填报固定资产报表,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的。 (四)私用、侵占固定资产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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