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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试 行)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准则》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新税协章程,为加强新疆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新税协)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新税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税协财务管理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厉行节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务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根据新税协章程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新税协财务管理由秘书长负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新税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对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五条 根据新税协章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出纳担任财务工作。 第六条 新税协财务管理应科学合理地编制财务计划、决算草案、财务报告,真实、全面反映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收支分析,按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财务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新税协财务管理负责人职责 (一)财务预算和决算的审核工作。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经费开支。 (三)掌握财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会计人员职责 (一)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帐、明细帐,及时登记帐簿,做到会计科目准确,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凭证齐全。 (二)各项收支必须及时入帐,按时编制会计报表,月终进行结账,做到账账、账表相符。按财务报表规定的内容每月10日前向财务管理负责人报送上月财务报表。 (三)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管理负责人报告。 (四)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及时归档。 (五)财务管理负责人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出纳人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得挪用公款。 (二)在办理收付款业务时,须经会计审核无误后付款,同时应在收、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 (三)因公需预借现金必须填报借款单,经财务管理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领用支票必须经财务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对逾期未使用的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 (四)按序逐笔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 五、财务管理负责人交办的其它事项。 支票、印鉴、帐户管理 第十条 出纳人员保管支票和财务专用章,会计人员保管本人支票印章,财务管理负责人保管本人支票印章,以上印鉴必须在新税协开户银行备案。 按规定需要由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一条 出纳在收款时收款收据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有收款人签名,在未收到款项前不准在空白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以防空白票据的遗失或被盗用。 第十二条 新税协银行账户不准为任何无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业务。外地税务师事务所因办理公务确需签发转账支票的,必须由财务管理负责人审批。 经费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新税协的经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年初制定年度财务开支计划,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年度内财务开支按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 一次性开支在5000元以下(含)由财务管理负责人审批;开支在5000元以上经会长办公会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由财务负责人履行审批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报销票据时必须要有经办人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后经财务管理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购置固定资产或批量低值易耗品的原始凭证,还须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验收签字。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 (一)差旅费:因协会工作需要出差按出差天数,经财务管理负责人核批预借差旅费。出差后按有关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在三天内经会计审核后,方可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销。 (二)会议费:新税协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提出意见,30人以下的会议由秘书长审定。30人以上的会议,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费用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其他费用:新税协因工作需要开支的费用,经有关方面提出意见研究决定,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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